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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引入"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韓潔、魏武)24日在北京開幕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旨在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按照國際通行做法,該草案首次引入了“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會議上對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作説明時指出,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採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根據草案,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而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金人慶指出,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徵稅方面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上通行做法,我國選擇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以維護國家稅收利益。

    在納稅人範圍界定上,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基本上與現行有關稅法的規定保持一致。為避免重復徵稅,草案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在納稅方式上,我國現行做法是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為統一納稅方式,方便納稅人,草案規定,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草案還對特別納稅進行了調整。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鬥爭日益激烈。為了防範各種避稅行為,草案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範資本弱化、防範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徵稅款加收滯納金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於防範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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