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謝登科)記者30日從中國銀監會了解到:銀監會近日陸續發佈6項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及監管細則,旨在為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三農”提供制度保障。
銀監會發佈的6項行政許可及監管細則包括:《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這些行政許可以及實施細則文件從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設立與退出,到組織機構、公司治理及經營行為,以及其組建審批的工作程序進行了詳盡規範。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指出,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准,村鎮銀行可經營下列業務:(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從事同業拆借;(六)從事銀行卡業務;(七)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八)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九)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村鎮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代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有條件的村鎮銀行要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對部分地域面積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鎮,村鎮銀行可通過採取流動服務等形式提供服務。
《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指出,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准,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一)辦理各項貸款;(二)辦理票據貼現;(三)辦理資産轉讓;(四)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資産業務。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
《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指出,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産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30日表示,以上六個文件的及時發佈為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三農”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將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和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提高,促進城鄉金融和經濟的協調發展。
銀監會要求各銀監局切實按照“寬準入、嚴監管”的基本原則,把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落到實處,積極引導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到農村地區投資創業,為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