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 王宇、李延霞)國家稅務總局31日稱,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産、土地,將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園)是指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託,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優勢資源相組合,為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産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臺和服務的機構。
稅務總局還規定,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務總局規定,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科技園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並取得國家大學科技園資格;
科技園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科技園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佔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佔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稅務總局同時規定,孵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註冊地及工作場所必須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屬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企業註冊資金不超過500萬元;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企業租用科技園內孵化場地面積不高於1000平方米;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産的項目或産品應屬於《中國高新技術産品目錄》範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産品目錄》範圍內項目或産品的研究、開發、生産業務取得的收入應佔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