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第955號
為加強對進出口農藥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進行調整。調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同時廢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農藥進出口單位應按照新名錄中的農藥有效成份向農業部申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2008年1月1日前辦理的《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