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確了中部六省部分地區比照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實施範圍。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0號)精神,明確了中部六省部分地區比照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實施範圍。
二是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中部六省部分地區比照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實施意見。
三是組建工作機構。2007年4月中編辦批准成立了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