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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嵌入式軟體增值稅優惠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18日電(記者 羅沙、韓潔)為更好落實軟體增值稅優惠政策,促進軟體産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等一併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嵌入式軟體,可以享受軟體産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此次兩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等一併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嵌入式軟體時,如果能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則可以享受軟體産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兩部委通知同時指出,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規定,不予退稅。

    兩部委的通知還規範了納稅人核算嵌入式軟體銷售額以及稅務機關計算嵌入式軟體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公式,並指出稅務機關將定期對納稅人的生産(或採購)成本等進行重點檢查,審核納稅人是否如實核算成本及利潤。對於軟體銷售額偏高、成本或利潤計算明顯不合理的,應及時糾正,涉嫌偷騙稅的,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根據我國2000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佈的《關於鼓勵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鼓勵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産軟體産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徵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産品和擴大再生産。而根據2005年發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嵌入式軟體不屬於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體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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