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8月1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將“給小商販臨時經營場所”納入地方性法規,指出政府對待小商販不應一味“圍追堵截”,應該給他們提供一定的謀取生計空間。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8月1日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市、縣、鎮政府在制定城市、鎮規劃時,應當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産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城市、鎮規劃確定的經營場所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市、縣、鎮政府應當依法及時修改規劃。規劃修改前,市、縣、鎮政府可以根據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劃定一定臨時經營場所。
據了解,該“條例”此前已經廣泛徵求過浙江省社會各界的意見。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胡虎林説,人民群眾普遍反映,該規定切合實際,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有利於解決生活困難者的謀生問題。
同時,一些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還提出,為更好從長遠角度解決小商小販問題,城市規劃應當事先設置相應的經營場所,城市規劃設置的經營場所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及時修改城市規劃,不應僅僅依賴事後劃定臨時經營場所的方法進行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