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1號
《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7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産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區、市)、市(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産出資人的職責,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産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産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産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産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採、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的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遊、通信的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二章 安全生産工作責任
第五條 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責任制應當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産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産領導負責制。
(一)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産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産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企業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業主管生産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産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産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産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産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中央企業主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産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中央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對主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 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産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産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産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産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九條 中央企業專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産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範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人員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質。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達到以註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條 中央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産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産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産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産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第一類中央企業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産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産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産的監督。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管理體系,對其項目建設、收購、並購、轉讓、運行、停産等影響安全生産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産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中央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安全生産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對參股並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産管理責任。
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産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産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産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産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産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産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産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産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於受控狀態。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範各級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産費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産費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産費用。安全生産費用應當專戶核算並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産費用投入的落實,並將落實情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産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産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産獎勵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新聞發佈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佈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産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於國家和行業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産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産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季度、年度對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並負責管理的企業)所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並填制報表(見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國資委。中央企業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産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後,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國資委:
(一)境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中央企業應當編制生産安全事故快報(見附件4),按本辦法規定的報告流程(見附件5)迅速報告。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後逐級報告至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
(二)境內由於生産安全事故引發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三)境外發生生産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四)在中央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産安全事故,中央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及時報國資委備案,並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國資委。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産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絡方式報國資委備案,並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産應急預案報國資委備案,並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産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五章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 國資委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調查,並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國務院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督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安全生産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産工作。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的,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中央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中央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三條 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産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下列降級或者降分處理(見附件6):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或者發生瞞報事故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責任事故起數達到降級起數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但不夠降級標準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分處理。
(四)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連續發生瞞報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中央企業或者中央企業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産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 對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産費用的中央企業,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並予以降分處理。
第三十六條 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中央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産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挂鉤,並比照本辦法的安全生産業績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産業績考核情況納入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産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國資委對董事會予以調整,對有關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産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考核年度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八條 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産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中央企業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條 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産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生産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05]11號)附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境外中央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産法律法規。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