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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部署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0日 08時45分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國土資源部關於部署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2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有關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部統一整合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和建設用地供應備案系統,建立了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監管系統)。現就部署運行監測監管系統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監測監管系統是構建統一的建設用地動態監管平臺的重要組成部分。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為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部土地礦産法律事務中心主要負責數據整理分析與報告編制,開展實地核查和政策執行情況評估,負責中國土地市場網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部信息中心主要負責系統軟體開發及應用、數據傳輸、存儲、管理並提供使用等相關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負總責。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監測監管系統的全面有效運行,並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核查和定期評價分析。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關鍵,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負責相關信息採集和錄入,對於土地供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管,並實時更新監測監管信息,定期對當地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採取措施,統籌人員和經費安排,做到“專人、專線、專機”。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完善監測監管系統操作運行、數據審核、分析報告評審、保密安全、人員上崗培訓等各項管理制度,以保證監測監管系統高效、安全、規範運行。

    二、全面實施,規範運行

    2009年1月1日起,全國縣級以上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全面運行監測監管系統。凡已開通國土資源主幹網的市、縣,通過主幹網錄入相關信息;尚未開通國土資源主幹網的市、縣,通過互聯網錄入相關信息。對於坐標等涉及保密的信息,只可通過國土資源主幹網進行傳輸。在國土資源主幹網全面開通之後,全部轉由國土資源主幹網運行。不同網絡環境的數據整合處理後相關指標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開發佈。原有建設用地供應備案系統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同時廢止。歷史數據經過技術處理直接導入監測監管系統。對於各地已經開發並運行的相關管理系統,要在保證監測監管系統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做好與數據庫對接及數據轉換工作。

    監測監管系統的內容涵蓋土地供應、開發利用、市場交易、收購儲備、集體建設用地等多項業務。實現了由土地來源到土地供應、開發利用和市場交易等過程的動態跟蹤監管。各地要及時、準確、全面地蒐集、整理、錄入、分析和發佈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信息,確保監測監管系統安全有效運行。

    (一)供地計劃、出讓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結果等信息必須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及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公開發佈;

    (二)土地儲備信息應在納入土地儲備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

    (三)土地供應信息通過監測監管系統填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後,由系統自動提取;

    (四)對交地、開工、竣工、土地閒置認定及處置、竣工驗收等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信息,必鬚根據不同階段實際監測的結果實時錄入;

    (五)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信息和集體建設用地信息等應在實際發生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

    三、突出重點,加強分析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邵門要充分運用監測監管系統,結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定期對供地總量、結構、價格、變化趨勢及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實時跟蹤研究社會熱點和焦點問題,形成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的分析報告,提出應對市場供求變化和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建議。省級和84個重點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編寫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分析報告,並於次季度10日前報部。

    四、強化監管,確保落實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的重要性,明確職責,建章立制,週密部署,落實任務。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檢查指導,對監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整改,確保效果。各省要將監測監管系統運行情況納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部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國土資源報和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定期對各地監測監管系統運行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對於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息或發現虛報、瞞報的,部將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部電子政務系統將暫停受理該省(區、市)用地預審和用地申報。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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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部傳達中央經濟工作會精神並提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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