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國務院同意,中國銀監會正式批准國家開發銀行以發起設立的方式進行改制,設立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3000億元,由財政部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出資發起設立,雙方持股比例分別為51.3%和48.7%。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為商業銀行,從現有的資産規模和股東構成屬性看,是我國排名居工、農、中、建行之後的第5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
改制設立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我國深化銀行業改革取得的又一項重大成果。根據2007年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政策性銀行改革首先推進國家開發銀行商業化改革,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繼原國家開發銀行的全部資産和負債,主要從事中長期信貸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業務範圍包括吸收除居民儲蓄存款外的公眾存款,以及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等《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業務,不再包含政策性銀行業務。
為順利實施國家開發銀行改革,增強市場信心,維護債券市場穩定,銀監會在轉制批復中特別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發行的存量人民幣債券風險權重繼續維持為0%,直到債券到期;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後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在2010年底以前,風險權重確定為0%,2010年以後由銀監會按市場化原則另行研究確定。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擔保業務,自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之日起,按商業銀行確定風險權重。
國家開發銀行改制為商業銀行後,將與其他商業銀行一樣,在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等方面依法納入商業銀行有效監管體系。銀監會將嚴格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著風險監管,按照“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遵循“準確分類--提足準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的持續監管路線,對開發銀行實行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審慎監管,繼續推進開發銀行改革,全面督促其按照現代商業銀行運行管理和內部控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把開發銀行從政策性銀行轉型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效益良好、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強的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