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8]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
外商投資項目採購國産設備退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完善外商投資項目採購國産設備退稅政策,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2006年7月1日前已經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已批准項目),凡在本通知下發前尚未按《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外商投資項目採購國産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的規定辦理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産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的規定辦理退稅(稅務機關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告知相關企業),逾期不再辦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規定的程序辦理退稅的其他已批准項目和2006年7月1日後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一律按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退稅。
二、項目確認書的辦理,需在項目按規定核準並在國産設備採購合同簽訂後三個月內,由項目業主單位按程序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每個項目只能辦理一個項目確認書,設備清單原則上應與項目確認書同時出具。對於部分項目建設時間長、採購設備規模大,在辦理項目確認書時無法確定全部設備清單的項目,可以採取一次辦理項目確認書,分批確認項目清單的方式,但清單確認每年不得超過兩次。
三、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産設備後,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四、已辦理退稅的國産設備的5年監管期,以稅務機關開具該國産設備的《收入退還書》上的日期為起始日期開始計算。在監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須將已退稅設備有關存放區域、固定資産核算賬冊憑證編碼的資料及設備的數碼照片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檢查該國産設備的運營情況,如發生政策規定應補稅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補稅。
五、其他事項仍按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施行後,2009年1月1日前經合規核準的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適用政策問題,另行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