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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過期仍銷售 商家不誠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06日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費者協會

    2009年1月1日,消費者齊先生在克拉瑪依市某超市為其父母購買了一瓶價格為120元的保健品。當時,齊先生未注意這瓶保健品的有效期限,就送給了父母,他父母食用兩天后卻發現該保健品已過期多日。齊先生立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貨,但營業員卻始終堅持不退。無奈,齊先生1月4日投訴到了克拉瑪依區消協。

    消協受理投訴後,經查此保健品確屬過期産品,立即聯絡到商家負責人,並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商家雙倍賠償了齊先生保健品款計240元,並賠償了齊先生父母到醫院檢驗身體的費用210元及交通費20元,共計470元。消協認為,商家銷售過期商品是違法行為,調解完畢後,將此案移轉至克拉瑪依區工商局消保科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