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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區別在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2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走私犯罪與走私行為的主觀內容和行為特徵完全一致,從理論上區分走私犯罪與走私行為並不困難,前者屬於刑事違法範疇,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承擔刑事責任,接受刑事制裁;後者屬於行政違法範疇,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承擔行政責任,接受海關行政處罰。從實踐來看,走私犯罪與走私行為的界限在於走私的“情節輕重”。走私犯罪較之於走私行為,其情節更重,危害更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界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偷逃稅額或者走私貨物、物品的數量作為劃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界限。

    對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以偷逃的應繳稅額作為劃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界限。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超過5萬元,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超過偷逃應繳稅額超過25萬元的,構成走私犯罪。如果達不到該起刑點的,則構成走私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走私刑法規定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依據其走私違禁品的數額劃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例如,走私假幣罪的起刑點是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以上。達不到這個數額,則構成走私行為,應當由海關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以違禁品的種類作為區分走私犯罪與走私行為的界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作為走私犯罪對象的違反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簡稱“違禁品”),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五、、三百四十七、三百五十條規定的武器、彈藥、淫穢物品、毒品等11種違禁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構成走私行為對象的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範圍更廣,例如,反動的宣傳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等。除此以外,即使是同一類違禁品,例如文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走私文物罪的對象僅是三級以上的珍貴文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走私文物行為對像是大量的一般文物。

    (三)以是逃證還是逃稅作為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界限。

    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簡稱“應證貨物、物品”,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事先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簽發有關許可證件,並憑此許可證件進口或出口的貨物、物品。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必然構成走私行為,但不一定構成走私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除對列明的毒品等11類禁止進口的物品外,對其他類的走私犯罪均以其偷逃的稅額來認定,而未將“逃證”作為認定走私犯罪的構成要件。只逃證未逃稅的行為,只能構成走私行為。既逃證又逃稅,就有可能構成走私犯罪。例如,走私外幣案件,因為只涉及逃證(即外匯攜帶出境許可證),所以無論走私外幣的數量有多少,都不構成走私罪。

    (四)以走私的方式作為區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界限。

    只要存在以武裝掩護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違法行為,無論走私貨物、物品的數額大小,都構成犯罪。(海關總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