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中的選擇罪之一,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已醚、三氯甲烷等經常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國(邊)境,數量較大的行為。(海關總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