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六類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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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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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矯正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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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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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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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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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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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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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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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低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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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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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低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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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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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説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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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聽力損失(dBs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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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識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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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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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好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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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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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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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0(好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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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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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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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好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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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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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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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好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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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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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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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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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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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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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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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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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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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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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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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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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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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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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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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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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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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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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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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智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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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行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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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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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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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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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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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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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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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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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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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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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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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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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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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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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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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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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肢體殘疾標準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大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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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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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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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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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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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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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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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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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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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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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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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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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駝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側凸。
精神殘疾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列表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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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或有輕度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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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有功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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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功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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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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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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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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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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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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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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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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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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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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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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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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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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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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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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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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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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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活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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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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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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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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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無精神殘疾:五項總分為0或1分。
摘自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文件〔1995〕殘聯組聯字第61號《關於統一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