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2006年12月20日,發佈了《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低門檻、寬準入、嚴監管”的政策,鼓勵各類資本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到農村地區創業發展,新設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支持現有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增設分支機構,調整投資入股條件和比例,拓寬銀行業務功能,簡化公司治理,加快促進農村地區構建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防範可能引發新的風險,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實施嚴格、動態和盯住式的審慎監管,要求其必須執行審慎、規範的資産分類制度,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産流動性等滿足審慎監管規定,並將根據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例情況,適時採取遞進管措施,以及時分類處置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
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是我國銀行業市場準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是農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創新,是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舉措。這項政策發佈後引起了國內外的積極反響,許多銀行業金融機構踴躍申請參與。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和湖北等六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試點配套的管理規定等制度辦法已經頒布,試點地區的各項工作正在有序展開。截至目前,已有5家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核準開業。(銀監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