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
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對企業在2006年6月30日前發放的工資仍按政策調整前的扣除標準執行,超過規定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得結轉到今年後6個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調增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的規定停止執行。
三、原按國家規定可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産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以下簡稱"兩個低於"原則),執行工效挂鉤辦法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可繼續適用工效挂鉤辦法。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核定額度內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和改組改制後的金融保險企業計稅工資,可以比照工效挂鉤辦法,按照"兩個低於"原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
五、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支出,都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擴大實行工效挂鉤辦法的企業範圍。各地已出臺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規定,應一律停止執行。
七、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上述政策規定,對計稅工資扣除政策調整減少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影響情況進行測算,據此及時調整每個企業今年7月一12月的預繳企業所得稅額。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的通知》(財稅字[1996]43號)和《關於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58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