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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人教電〔2003〕2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要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嚴厲查處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要集中一段時間,對本地區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進行清查。對查出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要責令其及時補發。對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補發的,要制定具體的清欠計劃,限期補發,同時要向農民工所在單位和個人闡明原因,做好穩定工作。對拒不補發的,一經查出,要依法處理。”“要嚴厲打擊惡意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對故意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計入企業信用檔案。對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數額較大、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除按《勞動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要在新聞媒體上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處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整頓規範建築市場和房地産市場秩序中,要把解決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重要內容來抓,加大處罰力度。對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規定,對其新建工程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對有不按合同約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的施工企業,在資質年檢時要作出相應處理,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建設行業招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確保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建設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