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004年3月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要求: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劃。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以及國內和對外開放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時,更加重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規律和立法時機,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改革進程相適應。
3年來,國務院法制辦在起草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過程中,按照《綱要》要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始終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全面進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注意把需要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作為立法重點,同時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
遵循上述原則,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把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徵地規模,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適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35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作為立法工作重點;國務院2005年立法工作計劃把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規範政府自身行為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44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作為立法工作重點;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把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規範政府行為、加強廉政建設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48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作為立法工作重點。在確保重點立法項目及時完成的同時,為了賦予立法工作計劃必要的靈活性,體現政府立法工作的連貫性,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迫切需要,國務院每年的立法工作計劃都確定了一定數量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適時提出的其他立法項目。
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通過科學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劃,使一批保障改革、發展、穩定所急需的法律、法規得以及時出臺,有效地解決了一些需要用法律手段予以解決的突出問題,為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全面進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為到2010年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法制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