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交通立法工作在一些重點領域取得較大進展,交通規章制定工作力度不斷加大。繼2003年出臺港口法之後,《道路運輸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分別於2004年4月30日和9月13日公佈。這兩個交通行政法規的出臺,使我國交通行政法規累計達到45 件。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1日,交通部公佈規章35件,使我國現行有效的交通部規章數量達到386件。
與此同時,公路、水路交通法規體系框架進一步完善。按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結合的要求,在進行軟科學課題研究、國內外調研、廣泛徵求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完善公路、水路交通法規體系框架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將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航運法和道路運輸法作為交通部到2010年的立法工作重點。
此外,為了規範對外立法協調的有關工作,交通部還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完善部對外立法協調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了部內各有關司局在辦理法規徵求意見函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特別是對辦理與交通行業關係重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復函和協調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個意見的實施,在維護交通行業的整體利益和國家法制的統一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