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百條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第七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國務院于1987年建立了法規規章備案制度。1990年2月,在總結法規規章備案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公佈了《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從國家立法的層面進一步完善了法規規章備案制度。2001年12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以及適應我國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需要,國務院將《法規規章備案規定》修訂為《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對原備案制度進行了較大修改、調整和充實,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規規章備案監督制度。
此外,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監督,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各地區參照法規規章備案制度,相繼建立了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國務院法制辦2002年召開"備案工作座談會",明確提出建立統一、完善的備案工作體制,加強了對各地區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的指導;2003年重點指導各省級政府完善了備案制度;2004年重點指導各省級政府健全了備案審查工作機制;2005年下半年後,開始重點指導各地推進市縣級政府的備案制度有關機制。(法制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