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
“教育行政部門受委託起草的法規、規章草案以及做出的涉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決策,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佈,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教育法律和政策諮詢專家庫。省級以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和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完善教育重大決策集體討論的程序和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對重大教育決策實行督查,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由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法律審查意見。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規範性文件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發佈的重要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部門備案。”“加強對規章的解釋工作,及時清理有關規章,積極推動各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教育行政部門起草法規、規章草案,要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社會組織和廣大公民的意見。對有關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見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應當通過報刊、網站向社會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規章通過後,應當在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上公佈。”
大力加強教育督導和教育行政執法工作。加強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督導工作機制。加強對學校收費和招生活動的監督,及時查處和糾正辦學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完善對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活動的指導和監督,保證國家教育方針的落實,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校長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和指導留學仲介服務機構,加大查處留學仲介服務機構違法行為的力度,創造良好的留學服務環境。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行為。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法定程序組織實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沒有法律、法規授權,事業單位和企業不得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職能;未經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委託,事業單位不得實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進行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和投入體制改革,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積極探索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切實加強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育行政執法職責和任務的需要,完善相應的執法機構和隊伍,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任務落到實處;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培訓制度。認真貫徹《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收費等程序性制度,把保證公民的陳述申辯、聽證、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一系列權利作為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制度的重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把實行行政執法責任製作為當前改進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改革“三定”規定,依法梳理執法依據,明確執法職權。按照科學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則,將法定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確定不同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完善行政執法考核機制,明確考核主體、內容、程序和獎懲辦法,從而保證教育法律法規得以貫徹實施。
全面實施行政許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根據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加強對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指導。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徹底改變主要運用行政手段實施教育行政管理的做法,綜合運用法制、規劃、評估、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教育進行宏觀管理。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的手段管理教育事業。
嚴格落實《行政復議法》,依法明確教育行政復議的範圍,規範行政復議程序,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專兼職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特別是不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被申請復議主體,要採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批評;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重大行政許可備案、行政執法督查、行政執法統計等制度,強化對下級教育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職能。教育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活動。對人民法院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監察機關的監察建議、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以及司法機關的司法建議書,要及時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和結果通報有關機關。進一步完善群眾舉報、新聞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對反映的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