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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實施意見》(財法〔2005〕5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目標方面,《意見》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經過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財政的目標:(1)公共財政體制基本建立,政府財政支出責任明確,各級政府財力與支出責任相適應。適應公共財政體制要求的財政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各項財政管理活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2)財政對經濟運行監測、評價、調控機制健全,制度規範,財政宏觀調控能力、財政風險防範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明顯增強。(3)預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制衡機制基本形成,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基本建立。國庫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財政資金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顯提高。(4)稅收制度基本完善,公平、科學、規範的稅收體系基本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範圍明確,收繳分離,管理規範,使用合理。(5)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基本完善,資産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金融資産監管制度基本完善,防範風險能力提高,保值增值能力增強。(6)會計制度基本完善,會計秩序良好。註冊會計師行業、資産評估行業健康發展。(7)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財政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財政行政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8)財政立法程序規範,立法質量明顯提高。財政行政執法行為規範、程序正當、內容適當,財政監督全面、有效;財政執法監督制度完善。財政違法行為、執法過錯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制裁。財政決策、執行和監督相結合的財政運行機制基本建立。(9)財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理財觀念和能力明顯提高。

    在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方面,《意見》規定:(1)依法確定政府財政支出責任,合理界定財政資金供給範圍,提高財政對公共服務領域保障能力,提高財政對依法行政保障能力。(2)規範各級政府間的財政分配關係,在明確各級政府事權的基礎上,合理劃分各級政府財政支出責任。(3)合理劃分中央、地方稅權,健全各級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機制,在統一稅收法律制度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4)建立規範的政府轉移支付制度,合理確定政府間轉移支付的決策依據、決策程序和計算方法,逐步提高財力性轉移支付佔政府間轉移支付的比例,均衡地區間公共服務供給水平,促進區域間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在完善財政宏觀調控機制,提高財政宏觀調控能力方面,《意見》規定:(1)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調控經濟的一般規律,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職能,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2)加強對財政經濟景氣預測分析,建立科學的財政經濟預測和財政政策模擬分析及其相關指標體系,正確判斷和準確把握經濟運行態勢。(3)完善財政宏觀調控機制,根據經濟運行態勢,相機抉擇財政政策,運用經濟、法律和適當行政手段調控宏觀經濟,保證財政政策實施。(4)建立財政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並化解形成財政收支風險、政府債務風險和其他可能轉化為財政風險的因素,提高財政風險防範能力。(5)完善財政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評價體系和反應機制,提高財政對政府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保障能力。

    在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方面,《意見》規定:(1)建立健全與國家宏觀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施政目標緊密結合的政府預算決策機制。(2)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部門預算編制制度,建立健全標準預算程序,在財政部門與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各預算單位之間建立規範的工作程序。(3)改革政府預算收支科目體系,建立符合公共財政體制、充分反映政府職能活動和收支全貌的收支分類體系。(4)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加強國有資本收益管理。(5)逐步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管理。(6)規範預算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專項資金監管,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國債資金、彩票公益金、各種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制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用。(7)逐步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考評制度,通過對預算項目執行結果的績效評價,使執行效果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

    在完善國庫及債務管理制度,推進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面,《意見》規定:(1)完善國家金庫體系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健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規範財政性資金賬戶管理。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到商品或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減少中間環節,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運行。(2)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制度,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益。(3)推進國債市場化改革,降低財政籌資成本。建立國債餘額管理制度,提高國債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4)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還款準備機制,防範化解金融風險。(5)推進政府採購改革,完善政府採購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在推進稅制改革,完善稅收制度方面,《意見》規定:(1)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2)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合理確定企業稅收負擔,促進企業公平競爭。(3)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4)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合理調節個人收入。規範個人所得稅徵收辦法。(5)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取消除煙葉之外農業特産稅,逐步取消農(牧)業稅。(6)完善出口退稅制度和關稅制度,促進對外貿易良性增長。

    在規範非稅收入管理方面,《意見》規定:(1)依法清理和規範政府非稅收入。進一步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禁止違法收費,逐步將預算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2)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審批的聽證、公示、評價和監管制度。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徵收行為,嚴格依法徵收。(3)完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制度,提高國有資源開發利用效益。(4)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監繳制度,加強國有資本收益管理。(5)推動完善國家特許經營權管理制度,規範國家特許經營權收入徵收與使用管理。(6)完善罰沒收入管理制度,加強罰沒收入管理。(7)完善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和收繳系統,規範非稅收入票據管理。

    在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産與國有金融資産監管,保證行政事業性資産安全、完整,實現國有金融資産保值增值方面,《意見》規定:(1)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逐步建立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單位資産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國有行政事業單位資産變動情況,為編制和審核部門預算提供客觀依據。(2)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産監督和管理體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探索國有金融資産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實現國有金融資産保值增值。(3)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産與國有金融資産監管中發揮仲介機構作用。

    在完善財政對農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投入機制方面,《意見》規定:(1)加大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增加各級財政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完善對農民補貼政策和補貼方式,完善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開發機制。(2)建立穩定和可持續增長的教育投入機制,規範教育經費管理制度,探索與學校質量和效益相聯絡的財政撥款制度。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改善農村辦學條件。(3)建立健全國家對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投入機制,積極推動社會事業發展,構建和諧社會。(4)建立健全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機制,推動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研究建立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長效機制。

    在完善行政經費支出管理制度,規範國家公務員待遇方面,《意見》規定:(1)完善行政經費支出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差旅費支出標準,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控制會議費等行政經費支出,提高政權建設保障能力。(2)改革國家公務員工資和津貼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財政對地區間收入差異的調控機制。逐步解決同一地區不同機關相同職級公務員收入差距較大的矛盾。

    在完善會計管理方面,《意見》規定:(1)完善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與國際慣例協調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體系。(2)推行會計工作規範化、標準化、電算化管理,全面提高會計信息質量。(3)加強會計監督,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懲戒會計違法違規行為。(4)加強會計隊伍建設,完善會計從業人員資格管理體制,強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推進會計誠信建設。此外,還對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資産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做了規定:(1)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和資産評估行業健康發展,逐步建立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體制,推動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執業。(2)規範行業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科學、統一的行業執業準則,完善執業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和行業違法行為責任制度。(3)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加強執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教育,完善執業機構組織形式和內部運行機制,健全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誠信檔案制度。(4)完善行業執業風險基金和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在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方面,《意見》規定:(1)完善財政決策機制。積極研究界定各級財政部門的決策範圍,完善各級財政部門內部決策規則,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財政部門決定相結合的財政決策機制。(2)健全財政決策程序。建立健全各級財政部門內部決策程序,在做出重大財政決策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前,要認真蒐集和分析數據和證據,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聽取法制機構及法律專家的意見。對重大的或技術性強的項目預算,應進行評審。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佈,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3)實施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在強化財政監督方面,《意見》規定:(1)完善財政監督職能,規範財政監督程序和監督手段,依法強化對財政資金運行的事前、事中、事後及績效評價的監督,構建系統、全面、有效的動態監控體系。(2)加強財政監督隊伍建設,發揮財政部門派出機構作用,健全派出機構工作制度,提高財政監督隊伍執法水平。(3)依法查處各種財政違法違紀行為,完善處理違法事件與追究違法責任人相結合的制度。

    《意見》還規定:積極探索新的財政管理方式。(1)積極探索新的財政管理方式,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管理等方式,充分發揮財政政策、財政規劃、財政指導、財政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對社會和經濟事務進行調控。(2)推進“金財工程”建設和運用,加強財政信息查詢系統建設。建立各級財政部門之間、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信息互通機制,提高辦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3)建立健全財政信息對外發佈機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公開財政預算,提高財政透明度。

    在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提高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水平方面,《意見》規定:加強財政立法,建立健全財政法律制度體系。(1)適應財政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積極推進財政立法進程,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體制要求的財政法律制度體系。(2)密切配合相關單位,積極提出財政立法建議和立法項目草案,推動提高財政立法層次。研究起草財政基本法、稅收基本法、財政轉移支付法、企業所得稅法和其他各項單行稅法,研究修訂預算法、個人所得稅法、註冊會計師法。研究起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政府支付條例、國庫現金管理條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國債條例、政府外債條例、評估行業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研究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其他稅收暫行條例、國家金庫條例等行政法規。(3)重視財政規章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預算管理規章、國庫管理規章、稅收管理規章、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章、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規章、政府採購管理規章、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財政財務管理規章、預算內固定資産投資財政財務管理規章、農業和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財務管理規章、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國有金融資産和金融業財務管理規章、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管理規章、會計管理規章、註冊會計師行業和財産評估行業管理規章、財政監督管理規章等。

    規範財政立法程序,提高財政立法質量。(1)重視財政立法計劃的制定,嚴格財政立法計劃的實施。(2)規範財政立法程序,完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審核、協調、審議、公佈和備案的管理制度,完善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3)加強立法項目的調研、論證工作,擴大財政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建立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探索建立財政立法項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4)加強財政立法項目的審核、協調工作。遵守上位法,做好財政立法項目與其他部門同層次立法項目協調工作。加強對其他部門立法項目中涉及財政條款的審核、把關。(5)適時分析財政法規執行情況,評價財政法律制度實施的效果、效益,分析財政法律制度執行中及本身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完善財政法律制度的建議。(6)完善財政法律制度公佈、公開制度,通過多種渠道及時、準確地為社會公眾提供財政法規信息。

    建立健全財政執法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1)財政管理活動由財政部門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財政執法主體資格必須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財政部門的合法委託。各級財政部門的執法依據、執法範圍、執法權限和執法職責要明確,實現執法主體合法化、執法權限法定化、執法責任明確化、執法程序規範化。(2)全面落實財政執法責任制,完善財政部門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財政執法文書審核制度、財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財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財政行政處罰聽證制度、財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探索財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制度。(3)依法加強財政行政許可事項管理,建立財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各項制度,規範財政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聽證、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行為。進一步推進財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行政審批程序。

    自覺接受各方面對財政部門監督,加強財政部門內部監督。(1)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部門對財政部門實施的專門監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監督,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2)完善財政部門內部監督制度和機制。做好財政行政復議工作,加強層級監督。

    研究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建立國家補償制度。(1)研究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予以賠償。(2)研究建立行政補償制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應依法予以補償。(3)完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賠償費用撥付。完善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個人依法予以追償。

    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1)做好財政普法規劃制定工作。按照普法規劃組織各項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各種生動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增強法制宣傳教育整體效果。(2)建立健全財政幹部學法制度。進一步完善黨組(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和財政幹部依法行政培訓制度。研究建立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培訓與考試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財政部門新錄用人員上崗前法律知識培訓與考試考核制度。

    在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完善措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方面,《意見》規定: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的領導。(1)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財能力與水平作為加強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各級財政部門行政首長及內設機構負責人是本部門、本機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第一責任人。(2)各級財政部門黨組(黨委)要經常研究本部門財政法制建設情況,分析本部門財政法制建設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部署財政法制工作任務,加強檢查督促。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及上級財政部門彙報本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情況。

    建立和完善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對本部門財政立法、財政執法、財政執法監督和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完善相應的獎懲辦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作為財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上級財政部門要對下級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考核評價,探索將財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績效評估與財政轉移支付適當結合的工作機制。

    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1)財政法制機構是財政部門專司法制工作的機構,財政法制隊伍是財政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財政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縣(市)級以上財政部門要設立與財政法制工作相適應的工作機構,人員配備與經費保障要與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2)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法制幹部培訓,建立一支懂財政、通法律、政治強、作風硬的高素質人才隊伍。(3)各級財政法制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嚴格履行職責,加強財政立法、執法監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本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

    制定方案,完善舉措,穩步推進本意見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綱要》和本意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相應方案,全面推進本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