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稅收規範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級)各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併發布的,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以下簡稱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對徵納雙方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並遵循有關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稅收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且需要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事項。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應當根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稅收規範性文件應當根據內容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範、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內容。起草部門起草稅收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徵求機關內部相關部門、基層稅務機關、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及其他相關各方的意見。制定機關應當自稅收規範性文件發佈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每年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本年度發佈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稅務總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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