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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規範性文件前置審查與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策發〔2004〕222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林業規範性文件的發佈實施主體,其政策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文件發佈前的審查和發佈後的備案工作。規範性文件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簽署發佈之前,應當先送政策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政策法制工作機構依照審查原則和標準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與審查原則和標準一致的,應當予以同意;與審查原則和標準有矛盾的,應當提出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和理由,建議起草單位進行修改;政策法制工作機構與起草單位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審查情況報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林業規範性文件發佈後,應當嚴格履行備案制度。在一個月內將規範性文件、有關説明一式三份及電子文本送本級和上一級政策法制工作機構備案。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政策法規機構按照審查的原則和標準,發現報送的規範性文件存在問題時,應當不予備案。在經過本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同意後,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制定機關。林業規範性文件公佈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普遍發行的報刊和政府網站上公佈。”(林業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