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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2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規定》規定:教育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沒有教育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只有教育行政許可的規定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實施行政許可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門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確一個機構為主承辦,並轉告其他機構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規範了教育行政許可告知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行政許可,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等。(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