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是當地政府負責獎勵表彰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各地向國務院工作部門推薦的系統表彰對象,必須經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審核,並按管理權限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凡國務院工作部門(含行使行政職能的總公司、總會、銀行等)開展的定期全國性系統授予部級榮譽稱號評選表彰活動,必須嚴格按照人核培發〔1994〕4號文件規定的原則進行,並須提前向人事部申報計劃。經人事部綜合協調審核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未經批准,不得以國務院工作部門的名義自行開展全國性系統授予部級榮譽稱號的表彰活動。若自行表彰,其表彰的人員,一律不得享受有關待遇。因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及時授予榮譽稱號進行表彰的,採取一事一報的辦法。(人事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