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規定: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時,應進行體檢。公務員錄用體檢要在錄用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主檢醫師要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體檢醫院要加蓋公章。
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允許提出復檢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用人單位和體檢醫院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體檢工作,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對於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實的考生,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人事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