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佈的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是按通用名稱制定的最高限價,主要起“限高”作用。市場上銷售的基本藥物均不得超過最高限價,允許降價銷售, 具體價格水平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受品牌、質量、信譽、服務和競爭策略等因素影響,不同企業生産的同種基本藥物實際零售價格是不同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銷售的基本藥物,要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招標,並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採購價格(其中包含配送費用),以及相應的藥品加成政策確定實際零售價格。社會零售藥店銷售的基本藥物,在不超過國家最高限價的前提下,由其自主確定零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