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舉措。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管理,是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分離企業辦中小學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企業辦中小學教師工資及退休待遇執行的政策與地方政府辦中小學不盡相同,造成大部分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偏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有關規定,為妥善解決上述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快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進度,理順辦學管理體制。
二、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
企業上述支出,允許計入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確有困難的虧損企業,同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中央虧損企業,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上述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對各地已實施關閉破産的企業,其關閉破産前所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待遇問題,由各地方政府研究解決。
四、今後在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時,企業退休教師一併移交。在職人員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移交後,退休教師退休金待遇按照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執行。中央管理企業所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後,由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五、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狠抓落實。各地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抓緊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組織,週密部署,認真實施,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將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待遇問題妥善解決好,維護社會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