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出租汽車行業是重要的服務窗口行業,在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方便群眾出行、擴大社會就業、樹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出租汽車管理體制改革以來,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較快,但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方面還存在經營權有償出讓不合理、勞動用工不規範、出租汽車運營市場秩序混亂、行業管理不得力等矛盾和問題,造成出租汽車司機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為進一步規範管理,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穩定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做好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出租汽車行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把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作為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當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要正確處理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合理調整國家、企業、司機和乘客之間的關係,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要從服務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要出發,合理確定本地區出租汽車發展的速度和規模。加強對出租汽車市場需求與運力供給的監測監控,嚴禁盲目投入運力,防止過度增加出租汽車數量而導致供求關係失衡。要加強對出租汽車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行為,切實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車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有關規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車運營市場秩序和環境。
二、認真清理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嚴格組織驗收
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不規範、出讓金額過高是增加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負擔的重要因素,必須認真清理。本通知下發後,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建設、交通、財政、發展改革(計劃)、價格、工商等部門,對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進行專項清理整頓。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政策。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可召開聽證會,在充分聽取有關專家、從業人員和乘客等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出讓金用途以及經營權轉讓、質押、權屬關係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範。對經營權出讓金額過高的,要切實降低;對非法轉讓的,要予以糾正。清理整頓要從當地實際出發,與改革、完善出租汽車市場準入、退出制度相結合,既解決突出問題,又避免引發新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要總結經驗教訓,按照公開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負擔的原則,逐步推廣採用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方式,建立科學合理的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機制,防止單純追求提高經營權收益的行為。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本級清理整頓工作完成後,要報全國清理整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進行驗收;其他市、縣的清理整頓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組織驗收,並報全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備案。
三、嚴格規範各項收費,完善價格調節機制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的精神,嚴格控制出臺針對出租汽車的收費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涉及出租汽車的安全檢驗、綜合性能檢測、尾氣檢測、計價器檢測的次數、內容、收費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並向社會公佈,防止重復檢驗(測)和收費。要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嚴禁向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收取運輸管理費、客運管理費等業已取消的費用,對在城區運營的出租汽車不得收取客運附加費。
各地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及時了解企業、司機的運營成本和收益狀況。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市場供求、出租汽車企業、司機成本收益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對出租汽車的運價水平和計價結構(起步公里、運價公里、低速和空駛收費)等進行適時調整。對出租汽車行業因燃油價格上漲等因素增加的運營成本,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0〕22號)要求,在核定運營成本費用的基礎上,採取由企業、司機和乘客合理分擔的辦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規範企業行為,切實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合理的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合理調整出租汽車企業與司機的收益分配關係。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測定出租汽車每小時營業收入定額標準,依法規定司機的工作時間,並以此計算司機運營收入和成本費用。要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挂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産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牟取暴利。要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企業運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用人、財務和資産的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建立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扶優限劣、有序競爭,鼓勵經營規範和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企業通過市場運作、兼併重組等方式擴大規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業和司機收益水平。
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順出租汽車企業與司機的勞動用工關係,切實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出租汽車企業必須依法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司機詳細解釋合同的主要條款。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訂示範合同,加強合同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積極推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依法通過集體協商,保障司機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權益。出租汽車企業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為司機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保險費。有關部門要加大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執行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經營權,並予以處罰。
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運營
各地要把打擊各類車輛非法運營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工作,立即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充分發揮建設、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隊伍的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對非法運營的摩托車、客貨兩用車、殘疾人專用車、偽造運營證照的小客車、駐點運營的異地出租汽車和其他社會車輛等進行徹底清理。要健全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加大對非法運營、欺行霸市活動的處罰力度。對個別地方出現有組織的非法運營集團和團夥,要從嚴查處,堅決取締。對一些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徇私舞弊、私養黑車、牟取暴利,成為非法運營“保護傘”的行為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打擊各類車輛非法運營活動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常抓不懈,防止“走過場”。
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各地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加強對出租汽車司機的管理和培訓工作,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開展文明行業創建活動。要通過一系列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司機的法制觀念和服務水平,引導他們遵紀守法、依法運營。要教育廣大司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正常渠道反映意見和建議;對一般參與聚眾鬧事的出租汽車司機要進行批評教育;對少數帶頭鬧事、堵塞交通、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財物和群眾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車司機,要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正確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時妥善處理涉及廣大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的各種矛盾,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七、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行業穩定
全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交通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94號)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議事協調製度,加強和改進對地方出租汽車管理和清理整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出租汽車管理職責,建立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工作市長負責制,協調建設、交通、財政、發展改革(計劃)、價格、公安、勞動保障、工商、稅務、審計、質監、環保、信訪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
各地要組織力量,針對影響出租汽車行業穩定的重點問題進行全面排查,了解從業人員思想動態,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涉及出租汽車行業的有關政策,要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科學論證,週密決策,確保社會穩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本通知精神,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繼續出臺新的出讓、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政策,清理整頓工作不力,以及由於亂收費、亂罰款、亂扣車等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專項調查,嚴肅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因出租汽車企業違法經營等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建設部、交通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