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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汕頭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03〕5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審批汕頭市城市總體規劃(2000—2020年)的請示》(粵府〔2002〕4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編後的《汕頭市城市總體規劃(2002—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汕頭是經濟特區,東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粵東中心城市。汕頭市的城市建設與發展要遵循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通過推動科技進步和優化産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把汕頭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佈局合理、環境優美的現代城市。
  要發揮汕頭市對區域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並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做好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443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城市規劃區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適當調整主城區佈局,逐步形成“一市兩城、多組聯片”的城市佈局,疏解舊城人口密度,逐步有序地發展新城區。
  四、嚴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到2005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98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0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122平方公里以內。到202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0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168平方公里以內。
  五、加強基礎設施規劃建設。要重視城市交通設施建設,大力發展以公共交通為主、多種交通方式有機結合、各種交通樞紐相互銜接的綜合交通體系。要統籌規劃和建設給排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和水的重復利用率。要充分重視城市防災工作,加強城市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要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保護好城市的水、大氣和聲環境,使全市各類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得到基本控制。要重點加強對近海和韓江等水體的保護,防止對水源和海灣水體的污染。要切實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間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七、重視城市風貌和特色保護。在舊城區改造工作中,要保護好舊城區的地方特色和歷史風貌。加強對市域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劃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要合理佈局城市綠地系統,進一步提高綠化的特色和質量。在城市設計和建設中,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間、陸島相望的自然條件,突出以水為中心的濱海城市景觀特色,使山、海、江、綠、城相互交融。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汕頭市城市建設、發展和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抓緊編制詳細規劃,深化必要的專業規劃。要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機構,進一步健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規,強化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包括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駐汕頭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和《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支持汕頭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汕頭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汕頭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三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