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新疆喀納斯民用機場的批復
國函〔2005〕5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請求批准新疆喀納斯民用機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新建喀納斯民用機場。機場性質為國內支線機場,場址位於新疆阿勒泰地區布爾津縣城西北74公里處的海流灘。
二、本期工程建設規模為:飛行區設計機型為CRJ—200、ERJ—145、多尼爾328等支線飛機,跑道長2200米,站坪面積1.41萬平方米;航站區按滿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萬人次的目標設計,航站樓面積1700平方米,航管樓面積600平方米;配套建設通信導航、供電、供水、供油、消防及機場輔助生産生活設施。具體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
三、該項目估算總投資1.85億元,由發展改革委、民航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承擔1/3,具體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
四、機場建成後,由地方經營管理,民航總局實行行業管理。
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