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契稅納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
國稅函〔2006〕329號
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寧波、青島、廈門市財政廳(局),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雲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連、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按照房地産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總局決定對1997年印發的《契稅納稅申報表》式樣作調整。現將調整後的樣表印發給你們,並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納稅申報表式樣仍為全國統一基本格式。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表的格式和欄目內容進行適當補充。
二、為落實房地産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以契稅為把手、多渠道採集營業稅等相關稅種的稅源信息,調整後的納稅申報表增加了轉讓方信息欄目。
三、為便於稅源管理,調整後的納稅申報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轉讓方的識別號欄目。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其識別號為稅務登記號或組織機構代碼;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其識別號為個人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四、部分地區的房地産管理部門已採用丘號、幢號、房號相結合的方式唯一地確定房地産的位置。同級徵收機關在受理契稅申報時,應採集丘號、幢號、房號等房地産信息,納稅申報表中應相應增加丘號、幢號、房號等信息欄目。
附件:契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
契稅納稅申報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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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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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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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 別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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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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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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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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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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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 別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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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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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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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權屬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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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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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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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轉移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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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轉移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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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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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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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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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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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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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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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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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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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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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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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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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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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由徵收機關負責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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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機關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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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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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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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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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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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機關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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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A4豎式,一式兩份:第一聯為納稅人保存;第二聯由主管徵收機關留存。)
填 表 説 明
一、本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設計制定。
二、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徵收機關填報契稅納稅申報表,申報納稅。
三、本表各欄的填寫説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轉讓方名稱: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應按照人事部門批准或者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全稱填寫;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則填寫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轉讓方識別號: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填寫稅務登記號;沒有稅務登記號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三)合同簽訂時間:指承受方簽訂土地、房屋轉移合同的當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四)權屬轉移類別:(土地)出讓、買賣、贈與、交換、作價入股等行為。
(五)成交價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産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折算成人民幣金額)填寫。計稅價格,是指由徵收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確定的成交價格、差價或者核定價格。
(六)計徵稅額=計稅價格×稅率,應納稅額=計徵稅額-減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