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 家 外 匯 管 理局
關於發佈《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
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2006〕12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有序可控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金融投資和資産管理的合理需求,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佈,請遵照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要立即將其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
附件: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 家 外 匯 管 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