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6]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19200元/年(1600元/月);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l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