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非車險市場經營行為的補充通知
保監産險〔2006〕606號
各財産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規範財産保險市場經營行為,落實《關於規範非車險市場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財産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純風險損失率表》後1個月內,將根據《純風險損失率表》制定的試點項目保險條款和費率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備案後,其分支機構只能執行總公司報備的條款費率,不再具有開發、報備和調整區域性條款費率的權限。
二、各財産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嚴格要求分支機構正確使用已報備的保險條款和費率。對於市場上出現的不規範競爭行為,要及時通過市場信息員等多種渠道向監管機關報告。
三、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非車險市場經營行為的規範工作,要加強《通知》執行情況的監管力度,並將當地市場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四、對擅自修改保險條款和費率,或通過不規範的退保等行為進行不正當價格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保險機構及相關負責人,監管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