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和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
對奧運會提供通信相關服務贊助
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6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和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公司)對第29屆奧運會提供移動通信相關服務形式贊助的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移動公司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的按照市場價格確認的移動通信相關服務形式的贊助支出,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對移動公司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移動通信相關服務形式贊助的過程中發生的各項通信及相關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