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
2006年第11號
當前正值盛夏,游泳場館陸續對社會開放。作為季節性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場所,游泳場館夏秋季傳染性疾病暴發的危險性增加。為防止游泳場館群體性健康危害事件發生,特公告如下:
一、游泳場館主管部門要嚴格管理制度,經營單位要加強衛生管理工作。游泳場館主管部門要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衛生管理人員,開展衛生狀況經常性檢查;經營單位要加強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游泳場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設置衛生設施,堅持清潔、消毒、檢測,保證衛生條件;要落實健康危害事故應對措施,明確責任,發生事故要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游泳場館衛生監管。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查找本地區游泳場館衛生監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提高場館衛生監管水平;切實履行監督職責,按照我部制定的2006年國家公共衛生重點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的要求,結合當地游泳場館衛生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游泳場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曝光嚴重健康危害案件,我部近期將對各地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督查;積極開展衛生知識宣傳,加強對游泳場館管理經營單位和游泳者的衛生指導,增強全社會遵法守法和衛生意識。
三、游泳者要提高衛生防護意識,認真遵守游泳場館管理規定。患傳染性疾病或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時,不要到公共游泳場館游泳,防止疾病傳播;遵守場館衛生設置使用規定,不在游泳區域洗浴、吐痰、便溺,自覺防止場所污染,保持游泳用水清潔衛生;不到無衛生許可證的非法經營場所游泳,積極監督場館衛生狀況,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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