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瓊府辦〔2006〕49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我省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從2006年7月1日起,調整我省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調整為5%-12%。
省直機關和省直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省財政廳、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辦理。
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經費自籌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參照執行。
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市、縣必須按國務院公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要求儘快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適當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僅能幫助無住房幹部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或提取公積金解決住房問題,而且對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採取有力措施,積極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到位。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