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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
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青海、寧夏、新疆、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青島、寧波、廈門市財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後,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換購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目前,在徵收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完善制度,加強徵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産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 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産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採取産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採取産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後的餘額;
  (4)房屋拆遷採取産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産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本條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地産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的規定。為方便出售住房的個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加強稅收徵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在房地産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併辦理;地方稅務機關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産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的,應委託契稅徵收部門一併徵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收取、退還和有關管理工作。要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要求,按規定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專戶,為繳納納稅保證金的納稅人建立檔案,加強對納稅保證金信息的採集、比對、審核;向納稅人宣傳解釋納稅保證金的徵收、退還政策及程序;認真做好納稅保證金退還事宜,符合條件的確保及時辦理。
  七、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宣傳和落實有關稅收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一是要持續、廣泛地宣傳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加強對納稅人和徵收人員如何繳納住房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輔導;二是要加強與房地産管理部門、仲介機構的協調、溝通,充分發揮仲介機構協稅護稅作用,促使其協助納稅人準確計算稅款;三是嚴格執行住房交易所得的減免稅條件和審批程序,明確納稅人應報送的有關資料,做好涉稅資料審查鑒定工作;四是對於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個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時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