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
2006年第5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決定對石墨類相關製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
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石墨類相關製品的商品名稱和海關編碼如下:
商品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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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及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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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1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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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造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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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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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為基料的製品[呈糊狀、塊狀、板狀的製品(包括半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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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5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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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電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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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51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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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徑為610mm±3mm的爐用碳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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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51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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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爐用碳電極(不論是否帶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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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5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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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碳電極(不論是否帶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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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5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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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碳棒、電池碳棒及其他石墨製品(不論是否帶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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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規定,上述石墨類相關製品經許可後方可出口,海關憑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臨時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商 務 部
國防科工委
海 關 總署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