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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8日   來源:信息産業部

關於印發《移動信息服務企業業務宣傳
明碼標價指導規範》的通知

通企〔2006〕43號

各移動信息服務企業:
  按照信息産業部《關於開展治理和規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行為專項活動的通知》(信部清〔2006〕314號)精神,為規範移動信息服務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中國通信企業協會組織各相關通信企業共同討論並制定了《移動信息服務企業業務宣傳明碼標價指導規範》,現正式發佈施行。希望移動信息服務企業認真貫徹實施,樹立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良好形象。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移動信息服務企業業務宣傳明碼標價指導規範

第一章:總則

  一、為切實維護移動信息服務市場秩序,更好地為用戶服務,倡導“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行業風尚;規範移動信息服務企業的宣傳行為,促進電信行業健康、持續發展,中國通信企業協會組織相關企業,共同制定移動信息服務企業業務宣傳明碼標價指導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二、本指導規範的適用單位為中國境內的所有移動信息服務企業。
  三、本指導規範由中國通信企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並配合國家通信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規範細則

  四、移動信息服務企業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信息産業部《關於規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行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號)、《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關於規範電信業務推廣和服務宣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信部電〔2004〕382號)文件以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五、移動信息服務企業在業務宣傳中應通過適當方式公開企業名稱、具體業務名稱、業務內容、資費標準、客服電話、退訂方式及其它應告知用戶的事項。
  六、移動信息服務企業宣傳的服務內容應該和實際提供給消費用戶的服務內容一致,並真實宣傳業務內容,不誇大其詞;移動信息服務企業宣傳過程中明示的價格(信息費)應該和實際收取用戶的費用一致。
  七、移動信息服務企業在平面媒體、印刷品、電視、互聯網等媒介採用文字或字幕方式進行業務宣傳時,資費標準所使用的字號、字體、顏色應該和業務介紹所使用的字號、字體、顏色保持一致或更加醒目。
  八、移動信息服務企業在進行業務宣傳時,必須明示信息費和通信費,由於客觀原因不便於明示具體通信費的需註明“不含通信費”或者“通信費另行收取”。
  九、移動信息服務企業在進行短消息、彩信或彩e(以下簡稱SMS/MMS)業務宣傳時,包月、訂閱類的業務必須告知用戶包月費用,參見附件範例1,點播類的業務必須明示每條SMS/MMS的費用,參見範例2。
  十、移動信息服務企業對需通過用戶多次參與或互動才能成功完成的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如有獎競猜、有獎問答等)進行宣傳時,必須在宣傳中註明信息費、通信費(由於客觀原因不便於明示的需註明“不含通信費” 或者“通信費另行收取”)和互動成功所需的信息費總額,參見範例3。
  十一、移動信息服務企業在進行互動式語音應答(以下簡稱IVR)業務宣傳時,資費明示參見範例4。

第三章:規範的補充和執行

  十二、隨著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的不斷發展,中國通信企業協會將不斷補充和完善本規範。
  十三、本規範的發佈日期為2006年9月27日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編號

業務類型

資費標識

必須明示的要素

 

1

SMS/MMS

(包月、訂閱類)

標明信息費和通信費

資費標準、收取方式(包月或訂閱或點播)

發送短信“短信內容”“業務代碼”訂閱“公司名稱”“具體業務名稱”,包月X元”,不含通訊費,退訂發送“短信內容”“業務代碼”“公司客服電話”

2

SMS/MMS

(點播類)

標明信息費和通信費

資費標準、收取方式(包月或訂閱或點播)

發送“短信內容”“業務代碼”參與“公司名稱”“具體業務名稱”,每條X元”,不含通信費,“公司客服電話”

3

SMS/MMS

(多次參與或互動)

標明信息費和通信費

資費標準、收取方式(包月或訂閱或點播)

發送短信“短信內容”“業務代碼”參與“公司名稱”“具體業務或活動名稱”,每條X元”“總共費用”;不含通信費,“公司客服電話”

4

IVR業務

標明信息費和通信費

資費標準、收取方式(包月或訂閱或點播)

撥打“語音電話號碼”收聽“公司名稱” “具體業務名稱”,信息費每分鐘X元”,不含通信費,“公司客服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