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中醫類別醫師執業範圍的通知
國中醫藥發〔200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執業註冊工作,經研究,對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69號)中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範圍進行修訂,在原有的中醫類別醫師執業範圍中增設“全科醫學專業”。
取得中醫類別全科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或經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的,或參加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類別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者,方可申請註冊中醫類別醫師執業範圍中的“全科醫學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