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
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
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 〔2006〕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路養路費是公路建設和養護的主要資金來源。為深化和完善財稅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遏制亂收費,鼓勵節約能源,以及建立穩定的公路發展資金渠道,國家在1999年進行了交通與車輛稅費改革。1999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隨後,《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明確指出,先行出臺車輛購置稅,考慮到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較高,為穩定國內油品市場,燃油稅的出臺時間將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動情況,由國務院另行通知。同時要求,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要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確保足額徵繳。
幾年來,有關部門一直密切關注國際國內市場油價變動情況,不斷修改完善燃油稅實施方案,進一步落實改革配套措施,積極為實施燃油稅改革創造條件。交通部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的要求,在燃油稅實施前,積極做好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財政、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協助,廣大車主密切配合,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要看到,目前在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少數車主對徵收養路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存有模糊認識,逃繳、漏繳養路費;為爭搶費源,部分地區隨意降低徵收標準,吸引外地車輛改挂本地牌照;徵收環境亟待改善,暴力抗費事件時有發生等,造成國家規費大量流失,不利於公路建設和養護的順利進行。目前,國際油價仍在波動,實施燃油稅改革的時機還需進一步觀察。因此,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繼續做好養路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建設和養護的資金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繼續做好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視做好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近幾年來,我國公路事業迅速發展,公路總量和客貨運量不斷增加,養護任務日益繁重,建設、養護所需資金快速增長。在燃油稅出臺前,加強和規範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設順利進行、提高公路養護質量的迫切需要。同時,建立良好的養路費徵收秩序,可以為完善燃油稅實施方案,順利出臺燃油稅創造有利條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依法做好養路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確保養路費及時、足額、有序徵收。要加強養路費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加快公路養護運行機制改革,降低人員經費支出,提高養路費使用效益。
(二)養路費徵收管理要堅持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部門具體負責、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積極為養路費徵收管理創造良好的條件。公安、財政、稅務、工商、物價、農機、宣傳等有關部門要支持和協助交通部門做好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
(三)增強車主的自覺繳費意識。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徵收養路費的意義,使廣大車主充分認識養路費的性質、用途和作用,充分了解養路費徵收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澄清模糊認識,增強自覺繳費意識。
二、完善徵收管理政策,建立規範有序的徵收秩序
(一)規範養路費徵收標準。目前,機動車流動性越來越強,活動範圍越來越廣,保持地區間養路費徵收水平的基本均衡有利於規範養路費徵收秩序。各地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核定辦法、程序及權限制訂和調整養路費徵收標準,即根據運輸企業平均營運收入額的12%—15%進行測算,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提出,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後執行,同時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部備案。各地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嚴禁隨意降低或提高養路費徵收標準。對故意降低養路費徵收標準吸引外地車輛挂靠,破壞正常徵收秩序的,要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並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少數已經擅自降低徵收標準的地區,要于2007年3月底前予以糾正。
(二)明確徵收對象和減免政策。機動車(含入境的境外機動車)均要按規定繳納養路費,其所有人是繳費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養路費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交通部門所屬的養路費徵稽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徵收養路費。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繼續實施養路費減徵或免徵政策。對原享受減徵、免徵優惠,現因改革改制、實行承包經營等原因已成為以贏利為主要目的的車輛,不得減徵或免徵養路費。對經交通部核準的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推薦車型以及國家鼓勵使用的運輸車輛和三輪汽車,可適當減免養路費。各地要及時調整和完善養路費減免的具體政策,並按程序和權限報批,交通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檢查。
(三)實行屬地徵收。養路費由車輛的車籍所在地徵稽機構負責徵收。外國及港、澳、臺地區車輛入境行駛的,其養路費由入關地徵稽機構負責徵收,其中有雙邊協議的按雙邊協議執行。主要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施工作業或運營、留駐(以下簡稱調駐)並超過三個自然月的車輛,應在調駐地繳納養路費。調駐地徵稽機構要將車輛繳費情況及時通報車籍所在地徵稽機構,避免重復繳費。徵稽機構不得到本轄區以外的地區徵收養路費。
(四)統一繳費時間。機動車自進行車籍登記之日起按規定繳納養路費。養路費按月繳納,也可以預繳。繳費義務人應在每月10日前繳納當月養路費。對未按期繳納的,除全額追繳外,還要依法收取滯納金和罰款,滯納金按原繳納標準減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千分之五。
(五)加強票據管理。養路費繳(免)費憑證是繳費行車憑證,必須隨車攜帶。養路費繳(免)費憑證遺失或損毀的,在登報聲明作廢後,可向繳費地徵稽機構申請辦理遺失或損毀證明。對印製和使用假冒養路費票證以及採用套牌等手段逃繳養路費的,交通部門要會同財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
(六)逐步完善養路費徵收計量方式。要對養路費徵收計量方式有關問題深入研究,提出科學、合理、公平的計量方式及核定原則,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推進養路費徵收的規範化和科學化。
三、加大徵收管理力度,確保及時足額徵收
(一)開展整治車輛外挂專項行動。針對當前車輛外挂日益嚴重的狀況,交通、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聯合開展外挂車輛專項整治活動,糾正車輛外挂行為,確保車輛的車籍地、車主的戶籍地和養路費繳納地“三地”一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為外挂車輛轉回提供便利條件。交通部門要牽頭開展車輛外挂情況調查工作,督促外挂車輛轉回實際車主的戶籍地登記。工商部門要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和個體業戶的登記監管,取締無證經營,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介紹、拉攏、吸納車輛外挂的組織和個人要依法查處。
(二)嚴厲打擊各種拖欠、逃繳養路費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履行繳費義務,不得妨礙、阻撓交通部門依法進行的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對拖欠、漏繳、逃繳的養路費,交通部門要依法追繳,對惡意拖欠,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強化源頭徵稽。徵稽機構要建立健全車輛繳費檔案,通過媒體公告、信函、電話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車主繳費。對已報廢或損毀滅失的機動車,車主要及時申請登出或核銷;對因被盜搶、被行政或司法扣押、發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駛的機動車,車主要及時向徵稽機構申報,從徵稽機構核準的次月起停繳養路費。
四、改進徵收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一)積極採用先進的徵稽手段。要加快推廣省(區、市)內聯網徵費和銀行代徵業務,方便車主就近快速繳費。要儘快開展養路費徵收稽查全國聯網系統的開發與應用,為加強養路費徵收監管、開展跨地區行駛車輛的養路費電子稽查、方便車主查詢繳費情況提供支持。徵稽人員在實施稽查時,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並儘量採用電子稽查等不停車稽查方式。
(二)營造良好的徵收環境。要提高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爭取全社會的理解支持。養路費徵稽機構應公開徵收依據、徵收標準和業務流程,公開諮詢和投訴電話、通信地址及電子郵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增加繳費服務網點,積極採取上門徵收、郵寄養路費票證、電子支付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斷提高徵收工作的服務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