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産業部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住宅小區及
商住樓通信管線及通信設施建設的通知
信部聯規〔2007〕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規劃局(規委)、房地局、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為規範住宅小區和商住樓通信管線及通信設施的建設行為,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建設,維護用戶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的權利,保障電信業務平等接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作如下規定:
一、住宅小區及商住樓內的通信設施建設應符合城鄉規劃要求,與電信發展規劃相適應。
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滿足廣大電信用戶使用通信設施的需要,住宅小區及商住樓應同步建設建築規劃用地紅線內的通信管道和樓內通信暗管、暗線,建設並預留用於安裝通信線路配線設備的集中配線交接間,所需投資一併納入相應住宅小區或商住樓的建設項目概算,並作為項目配套設施統一移交。
二、住宅小區及商住樓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應納入設計文件,設計審查部門在審批設計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時,應依法定職責嚴格把關。建設項目竣工後、接入公用電信網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門要嚴把接入關。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3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三、房地産開發企業、項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區和商住樓內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與電信運營企業簽訂壟斷性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電信運營企業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戶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的權利。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要依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嚴格落實相關責任,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在國家及行業有關住宅小區和商住樓內通信設施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發佈之前,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標準。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關於在城市建設中進一步搞好通信設施及管線配套建設的聯合通知》(郵部聯〔1992〕488號)同時廢止。
信息産業部
建 設 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