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商業銀行改善和加強
對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6〕9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營造支持和激勵自主創新的金融環境,引導商業銀行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服務,中國銀監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 本文中所稱的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除政策性銀行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本文中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和《關於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火字〔2000〕120號)認定的企業。
第二條 商業銀行要確立金融服務科技的意識,應當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促進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和科技産業發展,實現對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服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高新技術企業金融需求特點,完善業務流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服務。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重點加強和改善對以下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和投資政策,積極給予信貸支持:
(一)承擔《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重大專項”和“前沿技術”開發任務的企業;
(二)擔負有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的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有望形成新興産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産業化較成熟的企業;
(三)屬於電子與信息(尤其是軟體和集成電路)、現代農業(尤其是農業科技産業化以及農業科研院所技術推廣項目)、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新材料及應用、先進製造、航空航天、新能源與高效節能、環境保護、海洋工程、核應用技術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長性行業的企業;
(四)産品技術處於國內領先水平,具備良好的國內外市場前景,市場競爭力較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業;
(五)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科技含量較高、創新性強、成長性好,具有良好産業發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業。尤其是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或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外但經過省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從事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應用的科技型小企業。
第五條 商業銀行擬提供授信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産業政策以及國家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相關要求;
(二)經國家批准的有關項目,其資本金、土地佔用標準、環境保護、能源消耗、生産安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三)知識産權歸屬明晰、無重大知識産權糾紛的企業;
(四)産權清晰,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層具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並有持續創新意識,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企業;
(五)符合商業銀行現行授信制度、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要求及商業銀行認為應當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必要的市場細分,針對不同行業和不同發展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和産品創新,開發符合高新技術企業需求的金融産品和業務流程,為其提供授信、結算、結售匯、銀行卡、現金管理、財務顧問等各項服務。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産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資信好的自主創新産品出口企業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根據信貸、結算管理要求,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與科技型小企業建立穩定的銀企關係,改善對小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對創新能力強的予以重點扶持。應按照銀監會《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銀監發〔2005〕54號)加強對科技型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需求和現金流量特點,設定合理的授信期限和還款方式,可採取分期定額、利隨本清、靈活地附加必要寬限期(期內只付息不還本)等還款方式。
第十條 商業銀行對高新技術企業授信,應當探索和開展多種形式的擔保方式,如出口退稅質押、股票質押、股權質押、保單質押、債券質押、倉單質押和其他權益抵(質)押等。對擁有自主知識産權並經國家有權部門評估的高新技術企業,還可以試辦知識産權質押貸款。除資産抵、質押外,還應當加強與專業擔保機構的合作,接受專業擔保機構的第三方擔保。
對科技型小企業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規定的企業資産、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財産抵質押以及保證擔保,採取抵押、質押、保證的組合擔保方式,滿足其貸款需求。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對獲得國家財政貼息、科技型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支持或政府出資的專業擔保機構擔保的企業,應積極予以信貸支持。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正確把握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命週期和成長特點,根據企業技術的成熟程度和所處的産業化、市場化階段及企業成長階段的金融需求特點和風險狀況,及時調整業務經營策略、準入及退出標準和信貸結構。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和《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銀監發〔2006〕69號)要求,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授信管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提高識別、評價高新技術和自主知識産權及其發展方向和市場前景的能力,必要時可引入外部專家評審機制,根據需要委託相關領域的專家對其技術、産品、市場和法律、政策等進行調查和評估。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應當引入貸款的風險定價機制,可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貸款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條件的借款人實行差別利率。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對融資需求較大的高新技術項目,可通過組織銀團貸款等方式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施有效的授信後管理,關注高新技術發展趨勢,及時發現所授信高新技術企業的潛在風險並進行風險預警提示。發生影響客戶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時,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對授信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貸款的風險分類管理,並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金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足額計提準備,增強抵禦風險能力,彌補貸款損失。
請各銀監局將本文轉發至轄內各銀監分局、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