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生 部 文 件
衛監督發〔2007〕36號
衛生部關於如何確定
職業病診斷機構權限範圍的批復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如何確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權限範圍的請示》(浙衛〔2006〕2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規定,凡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批准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二、職業病診斷是技術行為,不是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級別區分,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三、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首選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以下簡稱本地)的縣(區)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如本地縣(區)行政區域內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選擇本地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如本地市行政區域內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選擇本地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此復。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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