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發展較快,對豐富廣告形式、繁榮廣告市場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經營、發佈活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非法發佈經營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與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徵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發佈非廣告信息等。這些行為,擾亂廣告市場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須加以整頓和規範。為加強對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經營、發佈活動的監督管理,打擊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大對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監管力度
(一)嚴把準入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核發《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經營、發佈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以及將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轉讓他人發佈經營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二)加強監督管理。對形式和內容違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依照《廣告法》、《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等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直接移送同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處理。
二、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要依法查處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行為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有以下情形之一併經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鑒定屬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查處:
(一)含有新聞報道、新聞評論、社會批評、散文、小説、報告文學等內容的;
(二)具有圖書、期刊、報紙等出版物特徵的;
(三)新聞出版部門認為涉嫌非法出版活動的。
三、建立協作機制,切實履行職責,促進監管到位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監督管理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強,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要增強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充分認識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強案件移送、協查、情況通報工作,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具有本通知“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及時移送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二)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對在查辦案件工作中發現的不屬於非法出版行為或者廣告內容涉嫌違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及時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新聞出版管理機關移送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案件,應當依法查處;對廣告內容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停止違法行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業務,繳銷《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
(四)對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案件,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應當在查處後一個月內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該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登記機關。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在執行本通知工作中對具體案件管轄意見不一致的,分別報請上級機關研究確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新 聞 出 版 總 署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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