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註冊稅務師
執業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鼓勵具有註冊稅務師資格的人員加入註冊稅務師行業,滿足日益增長的業務需求,根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涉稅諮詢服務的註冊稅務師申請執業備案問題明確如下: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的註冊稅務師在解除原勞動關係後可加入稅務師事務所。對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註冊稅務師,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涉稅諮詢服務滿兩年,且無不良從業記錄的,准予執業備案。
二、申請執業備案的註冊稅務師,需持本人《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及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經歷證明、勞動關係解除證明,到本人所在地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執業備案手續。
三、申請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執業備案與申請設立稅務師事務所可同時進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